米妮傳播公司吸收5名未成年少女坐檯陪酒

▲酒店示意圖(圖/記者鄧力軍攝)
▲酒店示意圖(圖/記者鄧力軍攝)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黃姓、李姓、王姓、吳姓等4名男子去(109)年合夥成立「米妮」傳播公司,吸收5名未滿18歲少女,載至彰化各地KTV及酒吧陪酒,經近一年的偵查、審理,分別依意圖營利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及招募使少年坐檯陪酒判處6月至8月徒刑,其他獲緩刑幹部須受60至80小時之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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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男子黃睿暘、李家國、王遠哲、吳政璋等人於民國108年3月初共同成立米妮傳播娛樂公司,米妮傳播公司竟然吸收了91年次的「米米」、90年次的「柔柔」、92年次的「楊楊」、93年次「綺綺」,及年僅17歲暱稱「PH9.0」的多名少女。每天由司機載送至彰化、和美等地區的KTV及酒吧坐檯陪酒。坐檯價錢為每一節(50分鐘)1000元,小姐依專職或兼職每節可分得800元或700元。

案經台中市警察局婦幼隊及彰化縣員林分局循線查獲,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送辦,經近一年的偵查審理,法官認為「犯罪組織」須係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而組成之結構性組織,但警方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米妮傳播公司有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之情形招募傳播小姐。全案審結依意圖營利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及意圖營利招募使少年坐檯陪酒,分別判處黃睿暘、李家國、王遠哲、吳政璋等4人6月至8月徒刑,其他獲緩刑幹部須受60至80小時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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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