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大不實功效廣告 中市府嚴懲違規業者

▲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去年化粧品及食品違規廣告共開罰559件。 (圖/食安處提供2020.5.6)
▲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去年化粧品及食品違規廣告共開罰559件。 (圖/食安處提供2020.5.6)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為消費者權益把關,市面上部分商品廣告有誇大不實的情形,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去年化粧品及食品違規廣告共開罰559件,裁罰855萬9千元,其中化粧品佔257件,食品則佔302件,嚴懲違規不手軟。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食安處表示,經統計去年美粧及保健食品違規裁罰案件發現,化粧品違規產品以精華液、乳液、洗髮精及精油等產品的裁罰金額佔多數,常見宣稱「促進膠原蛋白增生、抗過敏、消炎、殺菌、毛髮生長」等誇大或醫療效能的內容。

另外,保健類食品部分的違規產品則以龜鹿膠、防彈膠囊、鴕鳥精等產品佔多數,業者宣稱「順暢SO:解出滿腹便便,廢物堆積OUT!…肥胖」及「減緩我們骨頭的一個磨損、膝蓋骨完全就不會有痛的感覺」等,都涉及誇張、不實或宣稱醫療效能,容易引起誤解,提醒市民在選購產品時多留意,切勿輕信誇大不實的功效。

食安處長邱惠慈提醒,「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於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有多項新制上路,加重業者自主管理的責任,並提高廣告違規行為等多項罰鍰,化粧品僅施於人體外部可修飾容貌等,並不具醫療效能,民眾購買前應停看聽選用,業者若於刊登廣告內容中涉及不實誇大,可依規處4萬元至20萬元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認定,則可處6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在食品廣告方面,衛生福利部已公告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業者若刊登食品廣告內容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情節,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認定,則可處6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