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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被告又涉有因管教問題而數次傷害被害兒童、鞭打或處罰半蹲等行為,影響幼童身心發育,被告為被害兒童之繼父,生活上具有相當之關聯性。
法官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無法預防同一家庭暴力之傷害犯罪之發生,且被告未能克制自身情緒,因此認有羈押之必要。
起初家屬聲稱是女童自己不慎燙傷,28日社會局再會同警方深入追查女童受傷原因,女童繼父葉男改口坦承,係因女童不服管教,就拿熱水燙傷女童屁股及腳部,又未立即帶女童就醫,導致傷口惡化潰爛;葉男涉犯傷害罪及兒權法有身體虐待及嚴重疏忽照顧、應就醫而未就醫情事等罪。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或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保護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兒童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