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精怪客」3年後終落網 DNA比對建功

▲台中地方法院裁定陳男應執行拘役60日。(圖/記者鄧力軍翻攝)
▲台中地方法院裁定陳男應執行拘役60日。(圖/記者鄧力軍翻攝)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具碩士學歷的陳姓男子自105年起,多次在校園內、公車裡、商場內等人潮擁擠處,靠近被害女子身後偷偷「打手槍」,將精液嘖在被害人衣物上後迅速逃離;台中市警三分局去(108)年循線逮捕陳男,因陳男被鑑定患有「非特定的衝動障礙症」、「有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最後遭判執行拘役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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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方調查,陳男先於105年10月29日下午,在東海大學之籃球場內,慢慢靠近一位女生身旁後,默默手淫,將精液噴灑至女生裙子上後逃離現場;陳男另於106年5月7日上午,在台中市301路公車內,以相同模式靠近一女子後將精液噴至女子之牛仔短褲上,旋即下車離去。

107年3月17日下午,陳男混進臺中巿東區「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之演唱會場地內,在手扶梯上貼近穿著褲裙的女子身後再次噴精,但這次則被民眾揪住報警,陳男矢口否認裙上精液是他所噴,警方蒐採相關可疑証物後函送偵辦,狡辯暫時脫身的陳男於107年12月31日下午4時40分許再度犯案。

第三警分局函送陳男的調查結果於108年出爐,精液DNA比對顯示為陳男所有,接續調查其他的噴精案也証實是陳男所為,科學的証據令陳男俯首認罪。

台中地院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欲,竟不顧他人感受,不僅破壞社會風化,更使目睹其猥褻行為者受驚嚇及產生厭惡感;惟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調解,暨被告經診斷罹有「非特定的衝動障礙症」、「有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定其應執行60日之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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