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質詢藍營議員再追慶富案 直指「長官」陳菊應負責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資料照/記者葉政勳攝)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資料照/記者葉政勳攝)

記者鄭婷襄/高雄報導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議員今(16)日總質詢時再追慶富案,黃紹庭拿出公懲會判決,認為公懲會認定前海洋局長王端仁違法予以懲戒,他口中的「長官」前市長陳菊理應負責,要求市府移送監察院調查是否違法,若市府不辦,他將親自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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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員黃紹庭今天在市政總質詢,質疑「活化興達港」變成「慶富案弊案」,對前海洋局長王端仁喬土地合約行為提出三大疑點,黃紹庭認為公懲會判決已有違法事實,前市長陳菊也不能卸責。

黃紹庭說,王端仁捨棄原本已願意全力配合全區開發的公司,而協助只需五點九公頃土地的慶富公司,令人匪夷所思,王端仁也多次與慶富公司討論如何取得土地、租約、年限等事宜,讓慶富公司順利避免因違規而產生的罰金,省下的罰金不是圖利?私下喬合約不是洩密?

黃紹庭也質疑在協商錄音檔中,王端仁數度提到要向「府內長官」回報,不論這位「長官」是不是前市長陳菊,都躲不掉行政責任,要求市府移送監察院調查是否違法。

對此高雄市政府也澄清,高雄市政府既非土地管理機關,亦非獵雷艦採購合約的契約當事人,市府人員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並無構成圖利罪之餘地;而興達港土地開發案涉嫌洩密、圖利等全部事證,監察院、地檢署均有完整掌握,並經相關調查,高雄地檢署業以查無洩密犯行及無圖利罪之適用等理由予以簽結,高市府除前局長王端仁涉有程序外接觸而對之提出彈劾並移請公懲會審理外,均查無任何人涉有不法之行為。

至於公懲會判決海洋局王端仁前局長應予申誡之主要理由,係因涉有程序外接觸,未依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3項規作成書面紀錄,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旨,並非認定有任何圖利情事,既經司法調查,已確定沒有不法動機、亦沒有不法對價及不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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