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童遭噴槍高壓氣體奪命 父依過失致死判刑1年10月

▲橋頭地方法院審結,今天下午依過失致死罪判鄺仁杰徒刑1年10個月,可上訴。(圖/橋頭地檢署提供)
▲橋頭地方法院審結,今天下午依過失致死罪判鄺仁杰徒刑1年10個月,可上訴。(圖/橋頭地檢署提供)

記者郭凱杰/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鄺姓男子在108年1月20日帶女兒前往加油站自助洗車,女兒疑因貪玩,將空氣槍噴嘴放入口內遭高壓氣體噴入肺部造成臟器破裂致死,父親鄺男因此遭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判決結果於今(24)日出爐,鄺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遭判1年10個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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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鄺男於民國108年1月20日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3歲女兒前往加油站附設自助整理區時,讓女兒坐在車輛副駕駛座;且鄺男手持自助整理區所提供空氣噴槍清理車輛內部時,明知所噴出高壓氣體氣流壓力及風力強大,極易造成人體受傷,竟手持噴槍朝女兒臉、頭部等處噴擊。

判決書表示,鄺男在發現女兒眼神呆滯且身體抖動抽搐,經自行急救無效後,自行駕車將女兒送醫急救,但因女童到院時已無呼吸、無脈搏、顏面及頸部均有嚴重腫脹,急救無效宣告死亡全案經高雄市左營警分局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檢方會同法醫相驗女童遺體,確認女童是死於「氣體栓塞」,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鄺男坦承使用噴槍清理車輛內裝時,曾不慎對女兒臉部噴擊高壓氣體,並將噴槍遺留在車內副駕駛座處附近。法醫認定女童如使用雙手則可按壓噴槍把手,且被告使用噴槍不慎朝女兒臉部噴擊,所噴出的高壓氣體均可能造成女童受傷並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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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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