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夫路邊強上傳播妹 判有期徒刑3年8月

▲李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8月(圖/記者鄧力軍攝)
▲李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8月(圖/記者鄧力軍攝)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台中市李姓男子專職接送酒店傳播小姐,去(108)年3月某日天亮時駕車送一名傳播妹下班途中,竟在車上欲與該名傳播妹性交以扺2千元欠款,但該傳播妹已曾表示是做「金的」,李男卻一味強吻、撫摸胸部,甚而摸至大腿內側及私處,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李男壓制受害人,不顧其掙扎、抗拒,已屬強暴之手段,全案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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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子向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報案,稱她係於108年3月成為台中市總代理傳播公司旗下一員傳播小姐,事先言明只坐檯、陪酒、唱歌,不能撫摸、不做色情交易,即業界俗稱「金的」,由於女子經濟困難,先向傳播公司借款1萬元,但只還8千元,尚餘2千元。

女子說108年3月24日她上班至清晨6點多才下檯,已略有醉意,傳播公司李姓男子負責送她回住處,途中李男提及她尚欠公司2千元,要不要陪他2節的時間扺債,她回了句「嗯」,李男即將車子停於台中市河南路一家超商旁邊,將身體壓到她身上,強吻伊嘴,並摸其胸部及下體,她試圖推開後,李男坐回駕駛座脫褲子,且已經將皮帶解掉了,雙方攻防了約2分鐘李男才放棄。

女子回住處後向男友訴說遭遇,在男友陪同下向警方報案並到林新醫院驗傷,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被告親吻女子及撫摸女子胸部、大腿內側、下體,當屬滿足性慾之色情行為,被告以手指插入女子陰道之行為,更屬性交行為無訛;又被告於車內壓制女子在副駕駛座上,不顧其掙扎、抗拒,已屬「強暴」之手段,全案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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