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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27日下午劉男率領童姓、古姓、許姓、林姓等多名同夥再度前往汽車修配廠,這次槍彈則由童姓男子保管,一干人到修配時張姓老闆不在,劉男即點燃一張張衛生紙仍進廠房內作勢縱火,逼迫張老闆出面,張老闆回來後即遭到鐵棍毆打,劉男並持槍指著張老闆,要將其押走,這時張老闆的朋友們及時到場救援,雙方發生扭打,警方也據報趕來,拾獲掉落現場的槍彈。
台中地院審理後依槍彈葯刀械管理條例判處劉男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4萬元,劉男不服而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