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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認為女嬰因醫師使用真空吸引器而受有頭部外傷血腫、帽狀腱膜下出血、顱骨骨折、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害,且院方於邱婦之子宮頸口開約7 公分時,將其推入手術室,與一般常規不符,醫院之病歷紀錄亦未記載產婦開始用力後,胎兒進展之程度及子宮頸擴張狀況,其故意漏未記載,顯為掩蓋其犯罪事實。
施姓醫師答辯都是按照應有程序操作,再者,帽狀腱膜下出血為使用真空吸引所致併發症,其發生率為每4.6/1000次真空吸引,且依據統計,發生血腫後有30% 會發生嚴重併發症,12% 會死亡,此等併發症之產生及後續死亡結果,實非被告所得避免或防範,指出女嬰腦病變現象可能是受到母體巨細胞病毒之感染。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則指出女嬰之死亡,與巨細胞病毒應無關,女嬰之帽狀腱膜下出血,不排除與真空吸引器之使用有關。法官另發現病歷紀錄中,許多重要環節並未記載,例如未記載產婦子宮頸口開7公分時,至手術室用力協助生產後之產程進展狀況,亦未記載產婦開始用力後,胎兒進展之程度及子宮頸擴張狀況,致無法判斷施姓醫師使用真空吸引術過程及結果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已違反醫療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