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不倫戀民事判決出爐 鄭女前夫:證明家庭被破壞

▲陳怡與鄭姓女秘書應連帶賠償鄭女前夫50萬元。(圖/疾管署提供)
▲陳怡與鄭姓女秘書應連帶賠償鄭女前夫50萬元。(圖/疾管署提供)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前台南市衛生局長陳怡遭指控與鄭姓女秘書發生不倫戀,鄭女曾姓前夫怒告兩人涉嫌通姦、妨害家庭,向兩人求償200萬,今(16)日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陳怡與鄭女應連帶賠償曾男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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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判決結果,曾男表示,「感謝法官公正審判,證明被告陳怡和鄭怡秋破壞我的家庭,對於判決金額,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我所獲賠金額,將捐出做公益」。

判決書指出,曾男以其妻鄭女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鄭女自105年間起開始對原告不理不睬、冷眼對待,迨至106年10月間,原告自鄭女使用之汽車內行車紀錄器發現被告陳怡與鄭女於106年10月13日晚間,共乘上開汽車,並將該車停放在台86號快速道路旁便道,而為口交及性交等性行為,破壞原告之家庭及婚姻關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200萬元及法定利息。

陳怡辯稱,本件係以妨害秘密手段違法取得錄音,應不得援用該證據,且經勘驗行車紀錄器光碟,僅有鄭女聲音,並無陳怡聲音等語;而鄭女否認其與陳怡有婚外情,且無違反與原告婚姻關係之情事。

法官認行車紀錄器所錄得錄音並非竊錄,難認為原告違法取證,而原告與鄭女婚姻關係存續中,應認汽車為兩人共同使用,原告取得行車紀錄器音訊檔,難認違法,且妨害婚姻行為常以隱密方式進行,原告以平和方式取得該錄音檔,應認該錄音得資為本件證據。

依卷內證據,認雖無具體證據證明鄭女在車內發出之聲音,係因二人為口交或性交等性行為所發出之聲音,但被告二人當時應有為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狀態,原告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

審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認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據悉,鄭女的曾姓前夫向台南地檢署提出,包括行車記錄器錄下的不雅聲音等物證,指控陳怡與鄭女於2017年10月間,在車上有車震、通姦犯行,鄭女的曾姓前夫提告當時,通姦罪尚未除罪化,檢察官依相關事證調查,相關事證並不足以認定陳怡與鄭女有通姦犯行,遂於2019年6月20日裁定不起訴處分。

59歲的陳怡是台南心臟科名醫,原為台南市立醫院副院長,2017年2月獲得時任台南市長賴清德延攬,出任台南市衛生局局長,不倫戀爆發後,以身體健康為由請辭獲准。陳怡的妻子鄭雅敏是成大醫院婦產科名醫,不久前接任郭綜合醫院院長,3個兒子都擔任醫生,是名符其實的醫生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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