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告地方食安自治條例部分無效 中市府提出訴願

▲市長盧秀燕日前視察賣場豬肉原產地標示查核(圖/市政府提供2021.1.9)
▲市長盧秀燕日前視察賣場豬肉原產地標示查核(圖/市政府提供2021.1.9)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行政院去年12月31日函告「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廢止台中萊劑零檢出自治條例,台中市政府針對行政院宣告無效之處分提出訴願,接下來並將尊重台中市議會意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提起大法官釋憲,爭取地方自治應有的權利,全力維護市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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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衛生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可因地制宜訂定更嚴格規範,呼籲中央尊重地方自治權限,台中市自106年修正食安自治條例第6條之1,規範瘦肉精零檢出,並連帶訂定第13條之1罰則規定,具有嚇阻不法、防堵低劣肉品流通成效,經行政院核定施行至今超過3年,中央如今片面宣告有牴觸食安法及憲法等疑義,已侵害地方自治權限,且亦違反法治國家法安定的要求,市府率先提出訴願,捍衛市民健康。

衛生局呼籲,中央應尊重地方自治制度,站在維護國人健康立場制定政策,保障國人公共利益及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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