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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10月某日,何姓地主與林男、黃姓死者商討貸款事宜,並交付身分證正本、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印鑑章及銀行存摺等物,林、徐、張等人即在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委任書上,偽造何姓地主署名及盜蓋印鑑章,偽造不限定用途印鑑證明之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委任書等私文書,申請核發何姓地主之印鑑證明,又接續偽造何姓地主之署名,並盜蓋印鑑章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同年11月即將土地過戶登記至張姓集團成員名下,緊接著以2千6百多萬元轉賣給一名陳姓女子。
何姓地主發現遭詐騙後向黃男、林男、張男、徐男等人提出詐欺告訴,黃男雖獲不起訴,但出庭時因做出不利徐姓集團的供詞,出庭後即遭集團成員押到太平山區毆打致死,裝桶棄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