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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當場查獲祥鴻水產行以低價之工業用鹽混合碳酸氫鈉、多磷酸鈉等添加物製成溶液後,用以泡製蝦仁、蛤蜊等生鮮食品,嗣再販賣予其他攤商、餐飲業者及傳統市場之不特定消費者,該水產行自107年11月設立登記,每月營業額約4至6萬元,估計不法獲利近百萬元。
南檢表示,因工業用鹽一般只做洗滌鍋爐、製作皮革、漂染布料及製造鹽酸等原料用途,且碳酸氫鈉、多磷酸鈉等添加物僅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不得使用於以生鮮型態販售之產品,如長期食用浸泡前開溶液之生鮮產品恐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現場除查扣工業用鹽8包(每包約50公斤)、含碳酸氫鈉、多磷酸鈉之添加物共11包(每包約25公斤)外,並封存已用工業用鹽混合前開添加物浸泡尚未出貨之蝦仁55箱,且逐一採樣。
本案經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罪嫌傳喚祥鴻水產行洪姓負責人及所屬員工共4人,訊後洪姓負責人以新台幣20萬元交保,餘均飭回。南檢將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台南市衛生局持續就進出貨單釐清下游追查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