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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他們將在獄中與其他勇敢示威者一起戰鬥,雖然不顯眼,但對爭取香港民主和自由是必須的。
黃之鋒因為觸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今天被法庭判處入獄13個半月;同案被告眾志前主席林朗彥入獄7個月,成員周庭入獄10個月。
去年6月初「反送中」運動爆發,黃之鋒等人於同月21日呼籲運動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其後被捕,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黃之鋒同時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則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
黃之鋒等人於上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以上罪名,其後被扣押及等待宣判,法庭下午宣布了各人的刑期。(編輯:翟思嘉)10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