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仔內/《科技偵查法》草案 為何引發社會反彈

▲法務部《科技偵查法》草案遭批可能侵害國人包括手機、電腦裡的各種私密資料等個人隱私。(圖/摘自PhotoAC)
▲法務部《科技偵查法》草案遭批可能侵害國人包括手機、電腦裡的各種私密資料等個人隱私。(圖/摘自PhotoAC)

記者張志康/特稿

法務部9月8日發出公告,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僅公告5天,打算於14日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不過由於引發社會各界異議不斷,法務部暫緩送院。但,為什麼這樣一部法令草案,會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與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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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到《科技偵查法》的重點,包括了將GPS、空拍機、無人機列入調查工具:以空拍機蒐證警調可自行運用,但超過30天需向檢察官核備獲同意才能繼續。以GPS蒐證以檢察官許可為原則,偵查逾2個月,需向法院聲請延長。從屋外對屋內的監視錄影,限於蒐證中度犯罪或重度犯罪,要經法院核准。第二是准許檢警調以「植入程式」方式對通訊軟體(如LINE、Skype等)實施通訊監察。第三是通訊監察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取得核准;但若為搜集境外敵對勢力情報,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也可核發核准許可。

第四點則是,針對通訊資料,有權可查扣雲端資料,並還原已經刪除的電磁紀錄。第五是與犯罪內容無關的監察內容不得做成書面紀錄,應即時銷毀相關資料。第六點為偵查結束時,應即時刪除植入的軟體,並回復偵查時所做的變更。第七點,未經法院許可實施通訊監察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點,無故洩露因監察通訊所得的秘密資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說,大家擔心的是,《科技偵查法》會以司法之名,行侵害人權、妨害祕密之實,尤其是該法針對執法者極其寬鬆,卻對可能侵害民眾隱私的行為和舉措,罰則相對輕微。

對此,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9月16日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規範的對象絕對不是一般的民眾,也不是類似政治偵防的偵查手段,「它的對象是犯罪者」。甚至李濠松還說:「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平心而論,以目前科技進步的情況來看,給予偵防犯罪的警檢調人員,更多的偵查工具,當然是應該的。但這部草案直接涉及了國人的隱私權問題,本來就應該用更高的標準來檢視。

《科技偵查法》如果完全依據法務部的草案,就等於將全體國人的隱私權,建立在對執法人員的信任之上,試問如果有居心不良的執法人員呢?到時受害者連舉證都有困難。畢竟,依草案內容,調查手段的施行,不需要法院的同意;更有甚者,若涉及妨害當事人祕密,其刑責竟還是「告訴乃論」,換言之,只要當事人不知道,就不會提出告訴。

如同執政者一樣,執法者都一定值得信賴嗎?事實上,民主這種政治制度之所以能夠形成,基礎來自於依循「法治」精神的「權力制衡」機制。換句話說,支持「民主」政制,就意味著對「人性」的「不信任」,所以才需要用法律來規範。

因此,如果法務部不針對《科技偵查法》進行更系統性的研究,並針對「不信任」,設置更多的條件及門檻,那麼,這部草案就算送到立法院,看看民間的反彈聲浪,立委諸公恐怕也沒那麼輕易讓它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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