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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也表示,台北市警察局身為台北市警察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有轄區警察勤務的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權責;警政署身為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主管機關,負有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遇有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時,並有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之權責。
監察院認為,本事件於規劃、執行及督導等面向,台北市警察局與警政署均有未盡周延及應策進之處,對所屬監督不周咎責難辭。另外,本事件警察人員執行驅離勤務使用警械時,部分員警未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穿著制服,衍生部分執法過當員警責任礙難釐清,執法機關怠於偵審的爭議,連帶影響民眾對警察機關及政府的信賴,核有失當。
監察院表示,本案經媒體及網路大幅報導,執行淨空各任務警政機關也未適時澄清說明,有損警察人員、警察機關及政府形象,有所違失。警政署身為全國性警察服制、法制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身為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督飭警政署確實檢討改進,並督促所屬警察機關落實貫徹,以兼顧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與維持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