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驅離太陽花群眾失當 監院通過糾正北市警局與警政署

▲監察院通過台北市警局與警政署糾正案,認定「太陽花學運」期間,警方處理失當且警政署督導不周。(圖/監察院臉書)
▲監察院通過台北市警局與警政署糾正案,認定「太陽花學運」期間,警方處理失當且警政署督導不周。(圖/監察院臉書)

編輯林莞茜/綜合報導

2014年爆發「太陽花學運」事件,抗議群眾攻佔行政院遭警方強制驅離,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調查後認為,過程中多名員警與民眾受到輕重傷,顯見台北市警局處理失當,內政部警政署督導不周亦有違失,有損警察機關及政府形象;因此,監察院通過糾正台北市警察局與警政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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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台北市警察局對所屬員警教育訓練不足,執行驅離勤務技巧未盡周延,導致陳抗群眾於2014年3月24日進入行政院抗議,遭警察人員以強制手段執行淨空過程中,造成員警191人及民眾38人受傷,另有超過百件民眾控告政府官員殺人未遂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應給付前立法委員周倪安等多人國家賠償。

監察院也表示,台北市警察局身為台北市警察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有轄區警察勤務的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權責;警政署身為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主管機關,負有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遇有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時,並有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之權責。

監察院認為,本事件於規劃、執行及督導等面向,台北市警察局與警政署均有未盡周延及應策進之處,對所屬監督不周咎責難辭。另外,本事件警察人員執行驅離勤務使用警械時,部分員警未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穿著制服,衍生部分執法過當員警責任礙難釐清,執法機關怠於偵審的爭議,連帶影響民眾對警察機關及政府的信賴,核有失當。

監察院表示,本案經媒體及網路大幅報導,執行淨空各任務警政機關也未適時澄清說明,有損警察人員、警察機關及政府形象,有所違失。警政署身為全國性警察服制、法制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身為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督飭警政署確實檢討改進,並督促所屬警察機關落實貫徹,以兼顧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與維持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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