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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由於其所遺任期不足2年,且桃園市議會議員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不再補選。
對此,王浩宇在粉專我是中壢人寫下,謝謝你們,珍重再見。尊重制度、深切反省,永遠不會忘記六年來中壢鄉親對我的照顧與疼惜。不少支持者聞訊後稱:「等你再出發」、「東山再起一定更厲害」、「加油選立委啦」、「去戰陳思宇啦」等語。
新聞來源為Newtalk 新頭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