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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也提到,這已經是這個月第二起未成年案例,很多潛水教練得知這個結果,也無法相信,「如果連『檢舉』這個途徑,都不能有效制止惡意的人,對保育類動物的騷擾,那大家以後要選擇漠視嗎?」原PO最後也說,「平時的海洋環境維護,在台灣的法律面前已經變成是一種笑話了,內心真的有深深的一種無力感浮出。」
許多網友看完也相當氣憤,「照罰吧,不然保育動物的意義都沒了」、「什麼都不罰怎麼教育」、「大人受罰,小孩要去上保育課程」、「原來保育有分年齡,長知識了」、「同意,應修法罰法定監護人」、「就算罰淨灘什麼的,都總比不罰好」、「大人也沒教吧」、「乾脆禁止未成年浮潛」。
按照目前法規規定,如果違法觸摸、騷擾海龜及任何破壞海洋生態的行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違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金,若導致野生動物死亡者,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許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