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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一回到家後,立馬上就收到了女同事傳來的訊息,但由於平常兩人下班後根本沒什麼聯絡,就讓原PO好奇發問「她是不是很害怕我明天去公司弄她啊?」
問題一曝光後,就引來許多網友討論,「你自己先保護好,不要她上班反過來弄你」、「你抓到她的小辮子了」、「我以前也遇到過」、「認真的講,她如果說她家裡在台北,有喪事,店長一定會親自去」、「跟主管說啊,但是單純陳述事實就好,主管怎麼想是他的事」。
不過也有不少人認為這樣無大礙,直言「這假本來就隨便人用了有什麼好弄的」、「還好吧!放假放得名正言順」、「喪假證明準備好,假要怎用都他的事吧」、「請假是權利」、「人家請都請假了,不能異動行程嗎」。
根據勞基法,勞工喪假規定依左,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若當勞工理應可請喪假時,雇主卻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給假,或給假的天數不合法規,依法可罰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罰鍰,雇主也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編輯:陳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