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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申報扶養親屬,各親屬必須符合相關條件。首先,在扶養直系尊親屬部分,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
國稅局也提醒,107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8.8萬元,如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107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8.8萬元,就可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8.8萬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但若受扶養直系尊親屬超過70歲以上,免稅額則提高至13.2萬元。
至於兄弟姐妹2個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直系尊親屬時,國稅局表示,應協議其中1人申報扶養,不可以重複。
二、扶養子女:若年滿20歲要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要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若未滿20歲,除已婚外,就算有所得,也不得單獨申報。
三、扶養同胞兄弟姊妹:除了未滿20歲者,若年滿20歲要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四、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首先必須先符合3大條件,包括1、應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1家,且具家長家屬關係。2、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扶養義務為先者,有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情形。3、確實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此外,所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要未滿20歲,若是年滿20歲也要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並應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