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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頌說,由此可見,這個再審合議庭刻意排除公懲會委員長加入,合議庭組成根本不符合法官法規定,因此訴請監察委員應對此案提起再審。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也批評,當初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是報請監察院審查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但在監察院彈劾後,職務法庭的判決卻是對國人宣示「法官利用權勢對助理做出騷擾行為是小事,罰款就足夠」,台灣司法體系對於,性騷擾公開的縱容,也是對於法官性騷擾不需嚴懲的雙重標準,「試問法官在審判一般人民的時候,是否也是用同樣的標準看待?」
陳雨凡沉痛的說,一位會利用權勢對下屬進行騷擾行為的法官,他的道德倫理觀念低落,很可能也會在審判的時候濫用權勢,已經不能期待會公平地執行審判職務,所以他們要求當初提出彈劾的監察委員,既然身為再審判決的當事人之一,應對本判決提起再審,絕不能任由職務法庭姑息性騷擾。
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陳昱廷則認為,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發現,一個全部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無法期待能夠公正地審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案件,職務法庭一定要有外部成員加入,才有可能擺脫法官的本位主義,做出值得國人信賴的決斷;他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法官法,參考國民法官制度,讓人民可以參與職務法庭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