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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糾正國防部部分,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國防部及海軍檢討放寬投標廠商資本額門檻之決策過程中,未審慎考量本案屬巨額採購案件,資本額偏低之廠商是否有足夠財力支撐前後長達12年之採購案,未謹慎評估資本額偏低之廠商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即以增加商源為由將投標廠商之資本額由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大幅降至二百分之一,顯然輕忽得標廠商資本額過低之財務風險。
監察院表示,縱使本案國防部在金錢並未遭受損失,但導致公股銀行承受巨額貸款呆帳,且籌建獵雷艦採購案之建軍備戰任務以失敗收場,並遭受社會輿論訾議,強烈斲傷國防部及海軍形象。此外,國防部為爭取立法院同意解凍本案106年度之預算,所提具之書面報告內容有誤,致引發立法委員及社會輿論之強烈批判,均有未當,當以此次事件為鑑,深切檢討。
監委表示,漁業署辦理的興達漁港土地標租案,表面上是應漁業團體反映需求辦理,但實際上顯然是為了慶富量身訂做,不無可議,應深切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