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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的「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原本條文為:「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次修法,將罰金上限提高到8萬元。另「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原條文中在場助勢之人,罰金也自原本的300元,一口氣提高至新台幣10萬元。
此外,這次也針對「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增加了兩條但書,其一是鬥毆者若攜帶意圖使用的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是在車道上奔跑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等等,都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二則是自動或受該管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其行為者,在場助勢之人,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