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速修法! 烙3人聚眾罰8萬 鬥毆罰10萬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在治安會報下達嚴厲指示,特種行業店門口鬥毆事件頻傳,類似的狀況,沒有馬上處理、沒有有效處理,「那就是警察局長不適任」(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在治安會報下達嚴厲指示,特種行業店門口鬥毆事件頻傳,類似的狀況,沒有馬上處理、沒有有效處理,「那就是警察局長不適任」(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張志康 / 綜合報導

近來國內社會發生多起街頭聚眾鬥毆事件,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才於指示法務部研擬修法,行政院會今日便通過《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草案,將原本「公然聚眾」明確定義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並將在場助勢的罰金,由原本的新台幣300元提高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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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行政院會通過的《刑法》修正草案,包括了該法第149條的「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及第150條的「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現行刑法的「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原本條文為:「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次修法,將罰金上限提高到8萬元。另「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原條文中在場助勢之人,罰金也自原本的300元,一口氣提高至新台幣10萬元。

此外,這次也針對「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增加了兩條但書,其一是鬥毆者若攜帶意圖使用的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是在車道上奔跑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等等,都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二則是自動或受該管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其行為者,在場助勢之人,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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