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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民黨黨員繳納黨費辦法第12條規定,黨員依規定應繳納黨費而未繳交者,暫停一切黨權。黨員補繳未繳期間的黨費後四個月,始恢復應有黨權,但於第一季補繳歷年欠繳黨費者不在此限。補繳最多以追溯四年為限。
由於黨員於第一季(1月1日至3月31日)補繳歷年欠繳黨費,不受暫停黨權之限,國民黨中央表示,最近許多熱心黨員不斷反映可否參照行政機關收費規定,遇假日應順延,因此中央工作會議今天就此討論,決定參照民法第 122 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若為周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次日代之。會議決議今年補繳歷年欠繳黨費順延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