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另一方面,新法也規定網路媒體平台也有責任,撤除或訂正政府單位認定不實的新聞或訊息,否則就將受到新法的制裁。對此,星國律政部長尚穆根(K Shanmugam)表示,此一法案不包括評論與觀點,強調言論自由不會受到限制。
不過,顯然外媒不是這麼認為的。日本時事通信社的標題為「新加坡通過假新聞防止法,有言論控制之嫌」,英國衛報的新聞標題則是「人權團體指新加坡反假新聞法是言論自由的災難」。
別以為這個話題離台灣很遠,去年12月,行政院會便已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草案,並增訂《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接下來,今年4月18日的行政院會也通過了《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和《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藉由這些法案的修訂與增訂,能夠有效地打擊假新聞。
不管是新加坡或台灣,防範「假新聞」的法條裡,負責認定的單位,都是「行政機關」。雖說最後會由司法單位來做是否裁罰的最終認定,但其間的折衝過程,哪個自然人或法人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去陪公部門玩這種遊戲?
我們假設一個場景好了,某媒體發布了一篇新聞,內容揭露政府部門的貪腐情事,遭政府部門認定為假新聞;並請棣屬法務部的地檢署,依「假新聞」起訴。那麼,依現行台灣案件審理的速度,這個案子的審理,最少會延宕一到兩年,就算最終確認該篇新聞不是「假新聞」,但事過境遷,當初的新聞事件可能早就被「擺平」了。
別以為這種事情不會發生,1887年英國阿克頓勲爵(John Dalberg Acton)曾說過:「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有名的墨菲定律也說:「凡事只要可能出錯,那就一定會出錯。」只要權力有被濫用的可能,那麼,就一定會被濫用,問題只剩下「何時?」而已。
誰能夠認定「假新聞」?很有可能是閱聽大眾,也可能是新聞工作者的自律。但無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絕對不該是「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