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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提出上訴的五點理由如下:
一、在下午4點投票時間截止後,至少有117,766位選舉人投票,占第7屆台北市長選舉總投票數8%,受到「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影響,對當選人與落選人票數僅相差3,567票,得票率僅差0.25%,當然影響選舉結果。
二、本次市長選舉選務瑕疵違法重大,符合司法院院解字第3969號、第4044號第1、3段解釋有關選舉無效之「量」與「質」標準,自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三、第7屆台北市長選舉亂象,係因中選會及北選會未妥適規畫及違法失職,造成台灣選舉史上前所未有「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荒誕現象,讓下午4點前後投票的選民,處於資訊完全不對等的現象,嚴重違反憲法第129條選舉平等原則。
四、原判決認為本次選務的辦理存有諸多行政疏失,卻同時認為並無違反憲法、選罷法及行政法相關重要法律原則,其判決充滿論理的荒謬與矛盾。
五、上訴目的在於建立台灣民主公平選舉制度,糾正選務機關的行政怠惰與違法,迫使選務機關重視「維護選舉制度之涓潔與純正」的憲法任務,及遵守憲法及行政法上重要法律原則,避免明年總統大選及今後台灣民主選舉再次發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違法荒誕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