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民庭判決要件不同 賄選案無罪但仍判當選無效

▲同一件「賄選買票」案,在新竹地方法院出現刑事無罪判決,但民庭判決當選無效之不同結果。(圖/資料照片)
▲同一件「賄選買票」案,在新竹地方法院出現刑事無罪判決,但民庭判決當選無效之不同結果。(圖/資料照片)

記者常似虎 / 新竹縣報導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蕭雲浪被控於去年底九合一大選中,涉嫌透過大陸籍女友向選民買票,檢方以違反選罷法起訴,新竹地院審理終結判蕭「無罪」;雖然刑事起訴獲判無罪,但檢方再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民庭判蕭「當選無效」,讓同一犯罪事證,在刑庭、民庭判決結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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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理由中認為,蕭雲浪和大陸籍女子劉宏是男女朋友,去年11月間蕭給劉女2次各5千元,劉女先以1500元收買友人鄭男,之後2人各以每票5百元金額,向多位選民買票。

地院審理時,蕭雲浪指每星期會給劉女數千元生活費,多次強調並不知道劉女會把錢用在買票上;劉宏也證稱蕭給她錢不會過問用途,至於鄭男更是完全不認識蕭雲浪。因此,法官從劉宏歷次所述,僅能認定蕭雲浪有給劉女1萬元,檢察官所提證據,僅能證明劉宏和鄭男有現金行賄行為,並無積極證據認定蕭雲浪與2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自應諭知被告蕭雲浪無罪。

雖然法官判決無罪,但檢方針對蕭雲浪的當選資格,再提出當無效之訴;民庭法官認為蕭給劉宏1萬元,有概括授權劉女自由運用之意,以蕭從政經歷,應可預見劉女有將該筆費用作違法賄選的可能,對劉女買票行為,確有容任、默許等不違反其本意之情,應堪認定。

法官並認本件固無直接事證,證明蕭雲浪有與劉宏、鄭男為共同賄選之意思聯絡,但劉女交付賄賂而約使投票給蕭的行為,蕭應可以預見,應屬共犯範疇而為規範的對象。檢察官主張請求判決被告蕭雲浪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出現同一犯罪事證,刑庭和民庭法官見解不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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