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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法官法修法,也無異議通過俗稱「陳玉珍條款」條文。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本俸,檢察官也適用於此條文。
另外,三讀條文也增加法官懲戒處分種類,納入「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10%至20%」。不過,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則不在此限。
這些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條款,檢察官也適用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