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修正案三讀 「妨礙國家尊嚴」最重罰千萬

立法院3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明定妨礙國家尊嚴的定義,若有違反國家尊嚴者最重罰到1000萬,或剝奪退休俸。 (圖/翻攝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3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明定妨礙國家尊嚴的定義,若有違反國家尊嚴者最重罰到1000萬,或剝奪退休俸。 (圖/翻攝立法院直播)

記者吳承翰 / 綜合報導

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次臨時會今(3)日上午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機關之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中國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若做出向習近平拍手、致敬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最重將可剝奪其月退俸,若是退役時一次請領退休俸者,最高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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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定義「妨礙國家尊嚴」包括向中國大陸的旗、徽、歌行禮、唱誦或類似行為,如果違反規定,原服務機關可停止當事人領受50%到100%月退俸5年,並追繳註銷獎章、勳章、執照及證書,情節重大者更得剝奪其月退俸,並追回已支領的金額;未領取月退俸者,則由原服務機關處200萬到10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赴陸管制也明確化,以往針對列管對象,是以3年「為原則」,各機關可自行增減,導致實務上各單位經常自行縮減列管期間,甚至有行政官員在離開職務前,縮減自己的管制時間,本次修法修正為僅能增加、不能縮減,藉以強化公務員赴中管制。

修法三讀後,民進黨立委劉世芳指出,根據陸委會統計,曾涉及國安、機密的業務首長、將領的列管人員約2000人左右,這些人是最該捍衛國家尊嚴、維護國家主權的公僕,「參加中共舉辦的黨政軍活動連一次、一天都不允許」;她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及尊嚴,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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