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學生會長倡議修民法! 行為能力人限制應降至18歲

▲台大學生會長涂俊清。(圖/翻攝涂俊清臉書)
▲台大學生會長涂俊清。(圖/翻攝涂俊清臉書)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台大學生會會長凃峻清,在公共政策參與網路平台上發起了一則提議「修改《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下調到 18 歲,修正民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等滿 18 歲為成年人及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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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峻清表示,目前台灣有 57 萬 8 千名介於 18 歲到 20歲之間的「半成年人」。「半成年人」有權用公投票,參與決定國家重大政策,一旦犯罪也必須負起完全刑事責任;但卻因未滿 20 歲,在《民法》上仍被視為未成年,無法自行租屋、在銀行開戶,就連創業、參與人民團體的權利也遭限制,造成青年人的權利空窗。

▲民法 12、13 條。(圖/翻攝全國法規資料庫)

「 18 歲即成年,已是世界潮流。」凃峻清在公共政策平台指出,現今網路科技已臻發達,青少年族群對於知識與技能之學習已非限於學校教育,在大量資訊流通之下,自我意識的建構能力逐漸增強。歐洲國家陸續於 1970 年代完成修法。英國於 1969 年,將成年年齡從 21 歲降至 18 歲;法國於 1974 年將民法第 388 條修正為「稱未成年者,指未滿 18 歲之個人」。 就連社會風氣較為保守的日本,去年也修改維持 146 年的《民法》規定,將成年年齡降為 18 歲,於 2022 年正式實施。

▲台大學生會會長凃峻清,在公共政策參與網路平台上發起了一則提議「修改《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下調到 18 歲(圖/翻攝公共政策參與平台臉書)

凃峻清認為, 20 歲才是成人的民法,禁錮了 18 歲青年自主性與創造力創業能力。在台灣,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也在 16 歲時創業成立網路公司,但因《公司法》參考《民法》,規定 7 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與七歲以上、未滿 20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得擔任公司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及董事。當時未成年的唐鳳,只能委由家人擔任公司負責人,自己再以員工身分參與決策。他表示,現行法令是 90 年前律定至今,已不符合當前社會需求,應卑益年輕人權責相當,接軌全球,還權於青年。(編輯: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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