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媒記者稱「來自台灣」遭罰!陸委會:違反兩岸條例

▲陸媒記者張經義稱「來自台灣」惹議,陸委會擬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罰。圖為發言人邱垂正。(圖/記者呂炯昌攝)
▲陸媒記者張經義稱「來自台灣」惹議,陸委會擬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罰。圖為發言人邱垂正。(圖/記者呂炯昌攝)

記者呂炯昌/ 台北報導

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日前於白宮記者會,提問時向美國總統川普表示,他是來自台灣。陸委會卻擬對張經義開罰,引發熱議。陸委會今(17)日表示,張經義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依法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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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指出,東方衛視為「上海東方娛樂傳媒」所屬衛星頻道,隸屬陸方政務系統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額出資之「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且受黨務系統「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所屬事業單位(上海廣播電視臺)之指揮監督。

陸委會認為,依其股權隸屬及業務監督關係,足認定東方衛視為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自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

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公告禁止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法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呼籲,國人擔任陸方職務,應考量是否涉及對台統戰工作、有無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除組織屬性須屬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範圍,職務屬性須審視是否實質擔任或從事該職務工作之內容,以作為主管機關認定之參據。

對於部分媒體指稱,「記者、編輯、導播都是約聘制……一約三年,完全是市場化機制……和中共的黨、政、軍,有什麼關係?」陸委會認為,關於個案職稱、聘期長短或方式,並不影響對於認定擔任職務之判斷,爰再予以闡明。

陸委會指出,在國際競爭中,人才競逐及跨國移動是正常趨勢,國人擔任中國大陸企業之職務,若不涉及違法,政府絕對尊重人民工作及就業選擇權利。惟中國大陸長期以零和思維對台打壓,迄今亦不放棄武力犯台,國人應遵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避免擔任可能危害我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職務,以維護台灣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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