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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認為,依其股權隸屬及業務監督關係,足認定東方衛視為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自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
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公告禁止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法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呼籲,國人擔任陸方職務,應考量是否涉及對台統戰工作、有無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除組織屬性須屬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範圍,職務屬性須審視是否實質擔任或從事該職務工作之內容,以作為主管機關認定之參據。
對於部分媒體指稱,「記者、編輯、導播都是約聘制……一約三年,完全是市場化機制……和中共的黨、政、軍,有什麼關係?」陸委會認為,關於個案職稱、聘期長短或方式,並不影響對於認定擔任職務之判斷,爰再予以闡明。
陸委會指出,在國際競爭中,人才競逐及跨國移動是正常趨勢,國人擔任中國大陸企業之職務,若不涉及違法,政府絕對尊重人民工作及就業選擇權利。惟中國大陸長期以零和思維對台打壓,迄今亦不放棄武力犯台,國人應遵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避免擔任可能危害我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職務,以維護台灣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