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仔內/開罰陸媒台籍記者 是放大解釋還是罪有應得?

▲陸委會今日宣布將對東方衛視台籍記者張經義開罰。(圖/翻攝自張經義臉書)
▲陸委會今日宣布將對東方衛視台籍記者張經義開罰。(圖/翻攝自張經義臉書)

記者張志康 / 特稿

日前上海衛視記者張經義於白宮記者會提問時,向美國總統川普表示,他來自台灣。陸委會今(17)日表示,張違反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依法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這讓我們很好奇,這項裁罰,究竟是張經義罪有應得呢?還是遭陸委會擴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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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是怎麼說的:「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陸委會也在今日發布的新聞稿中表示,依民國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031-1號公告,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單位,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務機構及所屬事業機構、團體,均屬黨務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均屬政務系統。

因此,由於「東方衛視」為「上海東方娛樂傳媒」所屬衛星頻道,隸屬陸方政務系統「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額出資之「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且受黨務系統「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所屬事業單位(上海廣播電視臺)之指揮監督。依其股權隸屬及業務監督關係,足認「東方衛視」為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自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

而陸委會對張經義開罰的理由,是這麼說的:「國人擔任陸方職務,應考量是否涉及對臺統戰工作、有無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除組織屬性須屬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範圍,職務屬性須審視是否實質擔任或從事該職務工作之內容,以作為主管機關認定之參據。」從這樣的說詞來看,我們可以合理推論,陸委會除認定東方衛視係中國大陸的「黨政軍組織」外,也同時認定張擔任東方衛視白宮特派記者,涉及了對台統戰、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所以才對其開罰。

不管政治光譜及色彩,中華民國好歹也還算是個「民主法治國家」,陸委會這樣的認定,總算是為了開罰張經義,提出了個說法。但是,這樣的說法,卻可能引發更多元化的問題。

眾所週知,中國大陸相關媒體都是公營的,換句話說,凡是在中國大陸媒體任職的台灣人,不管擔任的是記者、節目企畫、導播、製作人還是其他職位,依這次的開罰理由來看,都有機會遭陸委會認定為違反《兩岸條例》。同理可證,所有赴中國大陸發展的藝人,因為參與陸方的節目演出,也可能涉及「統戰」、「為敵宣傳」?

再者,依前兩年蔡政府不惜弄掉三任教育部長,也要拔掉管中閔台大校長一職的邏輯來看,管中閔曾在大陸的大學兼課,也違反了《兩岸條例》。但同樣曾赴大陸兼課的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前內政部長葉俊榮卻沒事?甚至吳茂昆還曾擔任大陸「中科院」顧問,這樣的人才又為何不「涉及對台統戰、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甚至可以擔任蔡政府的教育部長?

由於台灣是個法治國家,所以我們假設政府都是依法行政好了,那麼,當今日陸委會宣布的這項裁罰,可能會導致許多在中國大陸發展、工作國人的疑慮時,那麼,考量到《兩岸條例》制定時是1992年,雖然歷年來多次修訂,但隨著兩岸情勢及世界局勢的改變,包括主管機關陸委會,以及立法院是否應該更明確地訂定出哪些工作是台灣人不能做的?

所謂「亡羊補牢、時猶未晚」,如果在陸媒當一個駐美國白宮的特派記者都「涉及對台統戰、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而犯了法,那麼,我想應該有不少人想知道,究竟有多少人還可能犯法、有多少人可能因此沒了工作,又有多少綠營人士涉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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