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藝人上大陸官媒節目會被罰錢?陸委會:商演不違法

▲陸委會今日宣布將對東方衛視台籍記者張經義開罰。(圖/翻攝自張經義臉書)
▲陸委會今日宣布將對東方衛視台籍記者張經義開罰。(圖/翻攝自張經義臉書)

記者呂炯昌/ 台北報導

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日前於白宮記者會,提問時向美國總統川普表示,「我來自台灣」。由於東方衛視為中共黨營媒體,因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陸委會將對他開罰。台灣民眾黨今(17)日反問陸委會,去上東方衛視節目的台灣藝人要不要一起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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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今日晚間回應表示,台灣藝人參加陸方官媒頻道的節目,與擔任官媒的職務,二者性質不同。台灣藝人擔任節目主持人或評審,一般是個別節目商演性質活動的身分稱謂,既非為官媒員工,也無官媒職務身分,沒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的問題。

民眾黨也反問,曾經於中國官方學術機構擔任顧問的前教育部長吳茂昆,竟不違法,還可以擔任中央部會首長?陸委會回應表示,有關吳茂昆前部長於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赴陸短期交流,權責機關教育部已說明,倘為短期講座或交流,而不涉及兼職、兼課或職務聘任,尚不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及教育人員相關規定。

陸委會指出,本會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531-1號公告,係基於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授權,就陸方黨政軍組織予以說明例示之法規命令。該公告明定,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務機構及所屬「事業機構」、團體,均屬黨務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均屬政務系統。陸方黨政軍組織數量龐大,隸屬及業務監督關係錯綜複雜,在規範操作上,不可能將所有組織名稱鉅細靡遺、詳盡列舉,該公告以「所屬事業單位」作為概括條款予以規範,其意義明確,足使一般民眾得以理解、預見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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