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殺鐵道警嫌無罪「50萬交保」 台南高分院裁定撤銷

▲去年 12 月 30 日因公殉職的鐵警巡官李承翰紀念銅雕揭牌。(圖/翻攝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去年 12 月 30 日因公殉職的鐵警巡官李承翰紀念銅雕揭牌。(圖/翻攝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去年引發台灣社會震撼的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逃票鄭男持刀刺死,昨( 30 )日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鄭嫌無罪,並強制治療五年,裁定50萬元交保。但嘉義地檢署對判決感到不服,提出抗告。今( 1 )日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宣布,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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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1 )日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吳勇輝、陪席法官吳錦佳、受命法官周紹武審理這起案件,經過審理後撤銷原先裁定,發回嘉義地方法院更裁。

▲今( 1 )日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裁定撤銷鄭嫌交保。(圖/翻攝維基共享資源)

合議庭認為,原裁定以被告告業經諭知無罪為由,裁定准被告以 50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之 2 等相關規定,羈押的被告若被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若還在上訴期間、上訴中,得命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若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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