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案有漏洞?藍委提案修選罷法 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

▲國民黨立委鄭正鈐提案修選罷法,明定就職未滿1年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且原具投票資格者才能罷免投票。(圖/NOWnews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鄭正鈐提案修選罷法,明定就職未滿1年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且原具投票資格者才能罷免投票。(圖/NOWnews資料照)

編輯林莞茜/綜合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將在6月6日舉行,國民黨立委鄭正鈐今(30)日表示,這次的罷免案凸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漏洞,讓罷免變成選舉延長賽,對台灣選風造成很糟糕的影響,因此提出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已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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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正鈐指出,若依現行規定,未來一邊選舉,一邊著手進行提議、連署對手的罷免案,如同替自己買保險,一但自己落選,就能開打選舉延長賽,準備將對手罷免,這是很糟糕的選舉風氣,至少要給對手1年以上的施政檢驗;因此提案修選罷法第75條,明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及罷免投票,希望能健全選舉體制。

鄭正鈐說,罷免是選民將公職人員權力收回的表現,理應是由該選區原有投票資格的人進行罷免投票,但根據現行規定,罷免投票前4個月設籍的民眾,就有投票罷免的資格,而之前罷韓團體動員民眾遷戶籍,出現許多「幽靈人口」,檢調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形成罷免案亂象;因此也提案要修正選罷法第3條,明訂公職人員罷免,由該屆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具有原選舉區投票權的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決定。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鄭運鵬認為,重點並不在選罷法,而是因爲高雄市長韓國瑜的政治人格,失去民心,他認為國民黨可能覺得韓國瑜保不住了,害怕罷免案過關,才會想盡各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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