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管到台灣 蘇貞昌:不會做中國幫兇

▲行政院長蘇貞昌。(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蘇貞昌。(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鄭宏斌/綜合報導

香港政府官網6日深夜公布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其中竟然直接管到台灣來,該法規定,若有需要,港警可向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要資料,如果不給,可判處罰款或監禁。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受訪時態度強硬地表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們不會幫中國來做他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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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說,這一次中國的香港國安惡法,讓全世界看到,中國不但背棄了對港人的承諾,同時所立的法律,竟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所有的人民,甚至於要管台灣。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們不會幫中國來做他的幫兇,我們會保護國人的安全。

蘇貞昌指出,同時也從這件事情,我們看到,堅持主權、堅持安全是多麼的重要,也希望國人同胞大家看到,唯有台灣有主權才有安全,唯有國人同胞團結一心,才能保護自己。

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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