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蘇貞昌指出,同時也從這件事情,我們看到,堅持主權、堅持安全是多麼的重要,也希望國人同胞大家看到,唯有台灣有主權才有安全,唯有國人同胞團結一心,才能保護自己。
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