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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通過條文規定,法案名稱為《國民法官法》,只要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
同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為由,給以任何職務上不利的處分。
二讀條文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刺探依法應保密的事項,也不能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
至於審判的案件是刑事十年以上案件,人數是3名法官6名國民法官組成,透過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卷證不併送」制度也完成二讀,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也不得記載會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大部分的條文上路日期訂在民國1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