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丁允恭的三等功績勳章?政院:遭褫奪公權才須繳還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醜聞纏身,由於他曾獲得政院核發的三等功績勳章,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稱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後,方須繳還獎章及證書。(圖/新頭殼)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醜聞纏身,由於他曾獲得政院核發的三等功績勳章,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稱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後,方須繳還獎章及證書。(圖/新頭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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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最近因醜聞纏身,由於他曾獲行政院核發的三等功績勳章,今(10)天遭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理事長李來希在臉書發文狠酸,自己服公職近40年,既無砲房,也無砲桌,難怪得不到獎章,並問該勳章是否要收回。對此,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回應,爰受頒功績之人員受頒後如涉有違法情事,須於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後,方須繳還獎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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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來希發文狠酸丁允恭表示,自己服公職近40年,既無砲房,也無砲桌,難怪得不到獎章。「我守分,我沒有獲頒獎章!」這些獎章是獎什麼功勳?要不要回收?掛得出來戴的出去嗎?軍公教人員有多少人能拿到這樣的獎章?

丁怡銘則對此表示,經查獎章條例第1條規定:「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同條例第11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但服務獎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公營事業機構職員等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爰受頒功績之人員受頒後如涉有違法情事,須於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後,方須繳還獎章及證書。

新聞來源為Newtalk 新頭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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