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寬敏提2項修憲公投 中選會要求30天內限期補正

▲由獨派大老辜寬敏成立的台灣制憲基金會,四月底向中選會提出兩項制憲意向公投。(圖/NOWnews資料照)
▲由獨派大老辜寬敏成立的台灣制憲基金會,四月底向中選會提出兩項制憲意向公投。(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呂炯昌/綜合報導

由獨派大老辜寬敏成立的台灣制憲基金會,四月底向中選會提出兩項制憲意向公投。中選會今(7)日召開委員會議後表示,這2項公投提案已舉行聽證,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30天內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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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經召開委員會議,審議3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其中2項公投提案將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1項公投提案將舉行聽證,釐清相關爭點。

中選會指出,有2項公投提案前已舉行聽證,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包括: 辜寬敏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以及「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

另外,中選會表示,潘忠政所提「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委員會議審議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

 中選會說明指出,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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