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已婚醫稱嫖妓遭逼簽千萬支票 反遭女駁斥打臉

▲台北市一名OL服用安眠藥後至友人家中吃烤鴨,藥效發作後竟遭對方從背後性侵得逞。(示意圖/NOWnews資料圖片)
▲台北市一名OL服用安眠藥後至友人家中吃烤鴨,藥效發作後竟遭對方從背後性侵得逞。(示意圖/NOWnews資料圖片)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分手的代價?一名已婚吳姓眼科醫師去年簽下10張共1千萬元的支票給黃姓女子,卻因反悔想撤銷,向法官供稱是因召妓認識黃女卻遭要脅,被迫簽下支票,但黃女駁斥此說法,表示吳男隱瞞有家室一事與她交往,她發現後深感受騙要求分手,吳男卻因此翻臉捏造嫖妓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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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蘋果日報》報導,吳男去年簽下10張各100萬元的支票給年約50歲的黃女後反悔想撤銷,向士林地院提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說自己因召妓認識黃女卻遭威脅取財,即使已給1400萬元仍被黃女要求拿出「退休準備金」,每年100萬共1千萬,深怕此事被妻子知道只得簽下支票。吳男更表示自己因懼怕對方以「公布有損聲譽的資訊」威脅,才遭對方予取予求。

對於吳男的「嫖妓說」,黃女全盤否認,反控是吳男自稱自己有錢又單身,頻獻殷勤主動追求當時擔任車行負責人的她,要求她與丈夫離婚與他交往。黃女透露,當時因與丈夫相處不佳,又見吳男態度真誠,才與丈夫離婚與吳男交往,沒想到交往後卻發現吳男早是有婦之夫,感到受騙憤而要求分手,吳男卻因此翻臉謊稱是遭逼簽支票。

經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確實曾交往過,但因不想再有往來才簽下「退休準備金」的協議書,等同是「分手費」。法官認定該行為在法律上為「贈與」行為,但《民法》規定,贈與的東西在「移轉」前可撤銷贈與,因黃女已拿到支票錢卻還未匯進戶頭,吳男也已表明撤銷之意,因此判決支票債權不存在,但黃女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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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