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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8 月,陳男又透過小美介紹,用交友軟體認識女學生小玉(化名), 2 個月後,陳男就開車載小玉到新港鄉某河堤邊,開始對小玉又親又吻,並在車上與小玉進行性交。
直到某日小美帶驗孕盤到學校被老師發現,她才坦承與陳姓男大生發生性關係,並將小玉也與陳男發生關係一事告訴老師,全案因此曝光。不過,因為 2 名國中妹說詞不一、證詞可疑,法官難以採信,且雙方都已和解,故依對未滿 14 歲女子性交罪,判處男大生 2 年徒刑、緩刑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