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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鳴笛示意停車,但葉姓司機不但未立即停車,還和員警追逐約 800 公尺,最後在警方兩面包抄下才乖乖停車,警方也依法開罰並扣留車輛。
貿易公司劉姓業者提起行政訴訟,表示未同意葉姓駕駛開車,沒有故意和過失責任。但一審法院宣判劉男敗訴,二審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劉男應承擔葉姓司機的過失責任,敗訴確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未領用牌照就行駛上路會開罰 3600 元及沒收車輛。目前該輛賓士已送至基隆拖吊場保管,等到監理單位公文到達後就會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