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擊斃悍賊再獲無罪 勇警: 重來仍會大膽開槍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員警張景義,5 年前因追捕一名駕車拒捕黎姓竊賊,開槍造成黎嫌死亡,高院昨(26)日二審仍維持無罪判決,張景義表示,「重來仍會依法開槍」。(圖/中央社資料圖片)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員警張景義,5 年前因追捕一名駕車拒捕黎姓竊賊,開槍造成黎嫌死亡,高院昨(26)日二審仍維持無罪判決,張景義表示,「重來仍會依法開槍」。(圖/中央社資料圖片)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員張景義, 5 年前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台北地檢署經 3 度偵查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景義,一審獲判無罪,但檢方對張男開槍相對位置有質疑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定黎嫌當時拒捕、開車衝撞,案發又於鬧區西門町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認定當時張是合法使用槍械,昨(26)天二審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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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13 日,黎男因拒絕接受警方盤檢,駕車逃逸到西門町,當時正在附近的員警張景義獲報加入圍捕,過程中朝黎男的車輪連開 2 槍,不過, 1 發子彈意外穿過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以致送醫不治。

事後,黎男家屬控告張景義涉業務過失致死,北檢曾 2 度處分不起訴,但都被高檢署發回,第 3 次北檢偵查後,認定張員開槍當下未有急迫性,有過失責任,將他起訴。

檢察官起訴認為,當時張景義站在黎男車輛右前方 1 至 2 公尺處,嫌犯準備倒車離去,明顯無衝撞員警的意圖,而張景義朝車窗開槍,傷人致命部位,違反用槍時機,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全案偵、審期間,張景義堅持自己無罪,主張他非針對駕駛座開槍,且已以道義責任支付補償死者家屬 80 萬元,審理時很感慨地說「難道要我肉身擋車,去給車壓嗎?拿警棍去敲嗎?保護人民的槍我當然要用啊!」

高等法院認定黎嫌當時拒補且開車衝撞,案發地西門町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認定當時張是合法使用槍械,且只朝副駕駛座開槍,子彈是因「折射」才擊中黎嫌,未逾越開槍必要程度,昨日再判張無罪。

張景義聽完判決,泛淚受訪指出,高院再度判他無罪,很開心,「這是遲到 5 年的正義」,當天西門町人潮多,黎嫌駕車拒捕,先衝向他,接著又倒車逃逸,很可能危及他人,他開槍是為了防止危害發生,合乎用槍時機和比例原則,且依據彈道比對,他開槍的位置與角度並非朝向駕駛人正面開槍,高院調監視光碟也查明此處,「若遇到和當天相同情況,我仍會大膽開槍」,因為「我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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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