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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指出,她辦法事超渡亡靈,還花錢去除屋中異味,這些費用扣掉押金後,對方尚欠電費 656 元,加上自己的精神賠償費,共求償 265 萬餘元。林男反駁,租約並無「防輕生條款」,而且屋價減少是陳女削價賤賣所致。
法官認為,死者雖在屋內燒炭自殺,但房屋沒有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等狀況,而凶宅造成的房屋貶損,不是具體的物或人為受損引起的經濟利益損失,陳女房屋所有權亦未受損,林男也非實質侵權者,與損害賠償要件不符,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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