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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警方透過屍體指紋比對發現,死者是張姓男子,循線逮捕孫氏。高雄地院一審痛批孫氏「殘暴、惡劣」,判處死刑。不管是二審還是更二審,孫氏都躲不過死刑判決。
雖然孫國晃多次表明願意賠償家屬,更三審考量到他於更審期間認罪,只要長期接受教化,即可達成社會防衛之目的,改判無期徒刑。不過,最高法院認為沒有詳盡調查孫氏回歸社會可能性等面向,發回更審。
該案纏訟已久,孫氏在本月更四審時表示,「我並沒有潑灑汽油在車上點火燒車」,主張張男是死於火勢延燒到汽車之後的爆炸起火,「我淋汽油在他身上點火,只會讓他重傷,應該算殺人未遂程度,但是火後來燒到汽車,汽車油箱爆炸才是他真正死因」,而且是面對到一連串困境,無法控制才犯下錯誤,希望社會能再給他一次機會,希望法院能從輕量刑;而賠償方面,因為孫氏已身敗名裂,名下無任何財產,希望張氏家屬能接受獄中勞動 1 月 200 元作業金作為賠償。法院更四審宣判,維持無期徒刑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