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打老婦犯嫌限制住居 檢方不抗告原因是....

▲伊姓嫌犯將鋁製報夾打到彎掉,下手相當凶殘。(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伊姓嫌犯將鋁製報夾打到彎掉,下手相當凶殘。(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台南仁德區8旬老婦16日無故遭攻擊,頭破腳斷、全身多處瘀青,警方將施暴的伊姓犯嫌依傷害罪及殺人未遂罪移送,檢方聲請羈押,台南地院法官裁定限制住居,檢方通知警方協助伊嫌就醫。檢方審酌對被告施以專業醫療是為較妥適之處分,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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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的伊姓嫌犯
▲施暴的伊姓嫌犯自稱有精神方面的問題。(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蔡雅惠表示,法官審酌犯嫌有精神疾患,被害人傷勢尚無生命危險之情況,而羈押乃限制人身自由最重處分,兩者權衡之下,認無羈押必要性,因此駁回羈押之聲請,並諭知將犯嫌限制住居。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柯怡伶指出,被告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羈押遭法院駁回,改限制住居,檢察官不提抗告之理由,係被告經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改以限制住居釋放後,檢察官黃榮加隨即通知警察局協助就醫。

經黃榮加詢問醫院人員,得知被告至少住院1-2個月,住院期間無法任意出入醫院,暫時不會回到社區,之後醫院會視其治療成效,評估是否繼續住院治療。

故原認被告若未予以羈押,可能再度危害民眾,有再犯之虞的情況,在住院的1-2個月期間,並不會發生。相較於被告進入看守所僅短期被隔離,雖無法與外界接觸,但沒有接受專業治療而言,讓被告住院接受專業治療,是比羈押更好的選擇,故檢察官不提抗告。

該起暴力事件發生在台南仁德區成功里活動中心,沈姓被害人(29年次)在活動中心內休息,突遭伊姓男子(49年次)持鋁製報夾攻擊;被害人送醫救治,頭部縫六針、腳骨斷裂、全身多處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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