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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法官裁定林光宇交保的條件之一,是他不得接近成醫,也不准與成醫任何人接觸或聯繫,林光宇表示,他會依法、依程序向成醫提復職,另一方面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撤除該部分之限制條件。
律師許雅芬指出,本周即向法院提出撤除該部分限制條件申請,至於復職部分,依法成醫須接受公懲會的判決,公懲會判決林光宇休職六個月,成醫應於休職期滿,讓林光宇復職。
教育部於108年5月28日收到公懲會判決書,代表林光宇休職期間為108年5月29日至11月29日,林光宇在108年11月29日後可復職,回成醫上班。
公懲會判決書指出,林光宇在單位內長期受排擠、因單位未排法定職務代理人,造成其事實上有假不能休之窘境,行為前已因壓力過大至精神科就診,且其本件行為後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3月15日止,因躁鬱症、焦慮症、失眠症至心悠活診所就診,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等一切情狀,判林光宇休職六個月。
本案一審依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判林光宇有期徒刑一年,被害人陳彩鳳不服,提起上訴,目前已進入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