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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人馬於談判前均備妥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黃派人馬準備2支未扣案之手槍及1支口徑5.56mm,美國PALMETTO廠,具殺傷力之制式步槍,分別藏放在屋後防火巷及屋前自小貨車上,李派人馬則準備口徑9mm,義大利TANFOGLIO廠,具殺傷力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支,及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
李派人馬抵達黃派之黃姓男子住處,即由王、謝持槍與李等3人進入黃嫌住處,黃派人馬見狀,即由張嫌至後門防火巷,欲取出放置在該處之手槍,李派王嫌隨即持槍追向後門防火巷,並近距離朝張嫌射擊,擊中張嫌右腿,張嫌受傷。而謝嫌於進入屋內後,持槍托毆打黃嫌,致黃嫌受傷,陳嫌見狀,取出預藏之制式步槍,對屋內擊發1槍,李、謝、王嫌3人見狀立即逃跑。
謝嫌與手持步槍之陳嫌扭打,致陳嫌頭部受傷,李嫌出手欲奪取陳螊手中之步槍未果,陳嫌持槍朝謝、李方射擊,謝嫌亦持槍於近距離內朝陳嫌還擊,陳、謝2人所互射子彈均未擊中對方,謝、李、陳3人均倖免於難。
隨後王嫌遭陳嫌持步槍擊中並貫穿進入其體腔,子彈貫穿左胸壁外側,造成王嫌心臟及左肺破裂,大量血胸及皮下氣腫,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檢察官認黃派被告黃、張、陳等4人所為,涉犯槍砲、殺人、殺人未遂罪嫌;郭嫌所為涉犯湮滅證據罪嫌。李派被告李、謝2人所為,涉犯槍砲、殺人未遂、傷害罪嫌;將6人依法起訴、1人在逃,通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