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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指出,吳o霖等人提供每套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銀聯卡、U盾或行動電話SIM卡)新臺幣1萬5,000元至人民幣1萬5,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該犯罪組織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用。
地檢署說,客戶若有兌換人民幣、美金、港幣等外幣與新臺幣需求,則以WhatsApp逕向吳o霖或透過陳o叡、孫o真、劉o甫詢價,由吳o霖參考當日金融機構新臺幣兌換外幣牌告匯率,經計入利潤並決定匯率後,再以WhatsApp向客戶報價。
經檢調查對,吳o霖犯罪組織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匯入82億4,028萬4,968元、匯出41億6,060萬5,544元,匯兌金額計高達124億89萬512元;且自106年12月5日起,先由吳o霖指示黃o鴻、黃o珈兄妹指派不詳之人,陸續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計33億1,371萬865元,並將其中2億3,999萬2,600元現金分批攜往王o琴住所保管,為洗錢行為。
吳o霖等人共同非法經營辦理臺灣與大陸之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行為,係屬犯罪行為,且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法定刑更高達7年以上有期徒刑。經依法提起公訴,移審嘉義地院後,到案的6位被告中,劉0甫以150萬元、黃0珈以100萬元、陳0叡以300萬元、吳0霖以500萬元、孫0真以150萬元、彭0峰以100萬元全部予以交保候傳,並限制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