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起訴書指出,曾嫌於108年12月14日凌晨0時22分,搭乘計程車前往台南市東區購買2個5公升加油桶,同日凌晨0時26分,前往台南市南區加油站購買2桶汽油,再搭乘計程車前往前輩堂。同日凌晨1時14分,曾嫌到達將上開2桶5公升汽油,潑灑在前輩堂北棟建物內之1樓西側走道,以及通往1樓夾層之樓梯附近玄關,以隨身攜帶之衛生紙,點燃潑灑之汽油,曾嫌見點燃火勢及引發濃煙,隨即逃離現場。
曾嫌縱火後,火勢迅速從前輩堂北棟建物之走道及樓梯處竄燒,居住於前輩堂北棟建物夾層的曾姓兄弟2人,跳窗逃生受傷。謝女、吳女、謝男、陳女、馬女、高男等6人,因走避不及,當場遭濃煙嗆暈及烈焰吞噬,致其等多處燒傷,窒息死亡;而居住於前輩堂北棟建物1樓之陳男,雖經消防人員到送醫搶救,仍因全身及呼吸道灼傷,窒息死亡;總計造成7死2傷。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同法第271條第 1項之殺人、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
曾嫌預謀以汽油潑灑並點火,形同無差別方式弒殺,其所為實屬令人髮指,其僅因一時情緒無法平復,即以縱火方式發洩,手段兇殘,行徑冷血,泯滅人性,至今仍無悔意。
檢方建請法院在權衡上述各項情節、法益侵害被害人7人死亡之嚴重性及被告犯後之態度等事項,其所為實已符合公民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所指「最嚴重之罪行」,請處以死刑,方符法紀。